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预算管理,加强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专项资金预算和非专项资金预算。财务决算指学校根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相关制度,对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确认和评价。
第四条 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的目的是保证学校预算的严肃性,促进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五条 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监察审计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审计重点。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预算单位。
第二章 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预算编制和调整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二)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是否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是否坚持积极、稳健的原则,支出预算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和勤俭节约的原则;
(四)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调整的依据是否充分,有无调整项目的详细内容和措施、调整原因及有关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的现象。
第七条 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执行过程中是否按预算管理制度进行控制,有无不按预算执行,出现财务收支和预算控制脱节的情况;
(二)财务部门是否按批准的预算积极组织收入,各附属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应缴款项,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三)各项支出及费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开支和虚列支出等问题;
(四)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与年度预算计划有何差异,对差异较大的是否进行了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五)预算经费使用效果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八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决算报表的编报原则、方法、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要求,报表是否真实、准确,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
(二)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反映;
(三)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能否恰当地反映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四)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九条 监察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条 监察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的内容组建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管理的需要,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可以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终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一)预算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以及相关批示文件等。
(二)审查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包括预算编制方案、分配方案、调整方案;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数据资料,包括下属单位的上报数据、历史年度预决算数据、对应列支项目明细等。
(三)与预算执行和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相关专项统计调查表等。
(四)被审计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及其编制说明(含电子数据)、年度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及有关的重要经济合同、会议记录等。
(五)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组将征求意见后形成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监察审计处处长审核;经处长审核后,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经批准后的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08年4月印发的《石家庄经济学院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石经院〔2008〕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