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监察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以及各项收入、支出、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监察审计处在对各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各单位要及时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监察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财务收支审计内容,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监察审计处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应围绕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预算管理及财务决算执行情况、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金结余及其分配情况、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方面开展审计工作。
第六条 对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规定;
(四)财务管理单位内部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印鉴管理是否相互控制与制约。
第七条 对预算管理及财务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对预算管理及财务决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按照《华人策略研究论坛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条 对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各类收入是否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真实和及时足额到位,
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规、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收费票据是否规范
统一,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自制票据等违规问题;
(三)在收入中,是否按国家、教育部及学校规定将应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第九条 对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财政性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及各种补助性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核算和结算是否合规;
(四)是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等资本性支出是否在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并按规定报批。
第十条 对资金结余及其分配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各项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等问题。
第十一条 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的内容,按照《华人策略研究论坛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对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多头开户、出租、出借或转让账户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按规定的内容核算,有无公款私存的情况;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报告或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核销;
(三)对存货物资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是否做到了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
(四)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物资或超计划自行购买等问题;验收、使用、保管、报废、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
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
(五)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报上级部门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
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资产流失、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三条 对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款、暂存款及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类别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是否按规定期限归还或足额上缴应缴款项。
第三章 审计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的计划和要求,确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五条 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财务收支审计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等多种形式,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被审单位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监察审计处处长审核;审核后的审计报告,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经批准后的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家庄经济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石经院〔2001〕72号)同时废止。